620 Jul 15, 2019
第一条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,维护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,有效利用进场交易项目档案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土地、矿业、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交易中心)交易的项目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移交和管理等。
第三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作为反映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,有重要的证明作用,应当依法保存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隐匿或者销毁。其内容必须准确、齐全完整,并能真实反映进场交易活动内容。
第四条相关科室分别负责其相关项目档案收集、整理、编制目录等,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。
交易监督科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管理,具体
负责档案的归档、保管、提供查阅等。
第五条凡借阅档案材料者,均需按要求进行登记;本单位人员借阅其职务范围内的档案,可由档案管理人员直接提供;借阅非职务范围内的档案,须经中心领导批准。非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的,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或有关证件,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,方可办理手续予以借阅。
第六条 査阅项目档案时,应在档案室进行借阅,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。确因工作需要而外借的,必须办理批准手续,并在3至5天内归还。
第七条 查阅、复制或者借阅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人员,必须确保档案材料和内容的安全,不得污损档案,不得私自拆卷,在档案资料上凃画、拆封和抽换,不得泄露档案内的机密。
第八条未经同意,档案借阅者不得擅自摘录、复印或翻印档案的内容,不得公布未公布过的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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