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66 Jul 15, 2019
为进一步加强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印章管理,规范印章使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印章范围
本制度所指印章主要包括公章、党委章、财务章、人事章、法人章、政府采购中心章等。
二、印章使用范围
1.公章用于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、文书,包括各类通知、通报、报告、决定、计划、纪要、函件、报表等,代表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,需证明的各类材料,与我中心的各类合同、项目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。
2.党委章用于以中心党委名义签发的文件、文书,包括各类通知、通报、报告、决定、计划、纪要、函件、报表等,代表中心党委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,需证明的各类材料。
3.财务章用于中心收入和支出资金办理、各类财务报表。
4.人事章用于办理人事调动、工资福利、职称评审、社保转移等各种人事手续,报送人事手续材料、调动介绍信,出具在职证明、离职证明、收入证明、介绍信等与人事信息相关证明。
5.法人章用于事业单位机构法人变更及其他需要用法人章的情形。
6.政府采购中心章用于以政府采购中心名义签订代理协议、质疑回复、投诉回复说明、签发中标通知书及其他业务。
二、印章的使用要求
1.印章使用遵循“先审批,后用印”的原则。凡使用印章,经办人应主动出示领导签字并认真填写《印章使用登记表》。
2.凡由中心领导签发的各类文件、信函、合同、项目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以及其它重要材料等需加盖印章的,经办人主动出示领导签批过的发文处理签可直接使用有关印章,未经签发的须由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。
3.各科室与业务相关的日常性报送材料、程序性文件、联系单、介绍信、便函及其它证明材料需加盖印章的,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章。
4.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,如贷款、担保、落户口等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。
5.对一些行文不规范(字迹潦草、有明显涂改痕迹、表达不清、落款单位不明)的文档,拒绝加盖印章。
6.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页面上使用,包括各类空白的纸张、表格、合同、协议、证明等。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章。
7.印章原则上应在办公室使用,禁止带出本单位。如因特殊需要,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方可带出。印章带出期间,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相应责任。
8.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用印把关,按照管理程序办事,对不符合规定的,不予用章。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,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,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先行用章,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。凡未经批准违反本制度擅用印章的,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。
9.规范使用印章,做到“齐年盖月”(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,月、日盖在印章的下面);盖章时用力要均匀,落印要平衡,印泥(油)要适度,保证印迹端正、清晰。
10.有下列情况,印章必须停用:单位名称变动;印章使用损坏;印章遗失或被盗,声明作废。
11.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,不得私自处理。
三、印章的保管
1.中心所有印章(不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章)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,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;保管人员要建立“印章启用登记表”,按照规定程序使用,严禁私自交于他人。
2.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,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,严禁擅自携带外出。
3.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,须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,以免贻误工作;印章专管员外出,移交印章时,需由主要领导同意。
4.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,使用中达到干净、字迹清晰、色调鲜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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